宁波市企业联合会 宁波市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企业联合会(NingboEnterprises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NEC),中文简称为:宁波企联。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境内企业的联合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参加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组成的宁波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企业服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维权保护,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本会围绕企业依法维权、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培训咨询、各类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分析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和省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活动、企业管理现代化的理论研究,探索、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鼓励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强技术改造。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八)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类培训,信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方面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提升整体素质水平。
(九)加强舆论宣传,办好通讯、网站、新媒体、刊物、宣传、推广企业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十)鼓励企业家(雇主)将传播中华文化融入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积极从事国际传播,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
(十一)不断壮大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功能、低成本、有实效的服务渠道。
(十二)指导与协调各县(市)企联(分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网络,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十三)按照协会“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完善体系、服务会员”的办会宗旨;遵循“做政府满意的,企业欢迎(需求)的,协会能做的”工作原则;秉持“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协会的凝聚力在于活动、协会的影响力在于宣传”的活动方针来提高协会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反映会员需求。努力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团体会员:
1、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个人会员:
1、在企业改革和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市、全省、全国优秀企业家及其他荣誉相关的奖项、有资格被推荐本会理事;
(六)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或授权理事会对上述进行修改和落实;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副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常务副会长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八)(九)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法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对本协会财务开支的审批,负责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六)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法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对本协会财务开支的审批,负责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5名监事组成。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长提名,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享受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四)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是、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受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以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协会的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聘用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企业家协会(Ningbo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EA),中文简称为:宁波企协。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境内企业家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本会代表企业家等参加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组成的宁波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企业家服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维权保护,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本会围绕企业家依法维权、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培训咨询及各类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及其他省、市、自治区雇主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分析等工作。
(四)承担国家和省企业家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认真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企业家活动日并向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负责推荐优秀企业家名单。
(七)鼓励企业家坚持科学发展,加强技术改造。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八)为企业家提供各类培训,咨询、信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新闻宣传等服务,组织市内企业家和浙江省与地方性企业团体开展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企业、企业家整体素质水平。
(九)加强舆论宣传,办好通讯、网站、新媒体、刊物、宣传、推广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十)鼓励企业家将传播中华文化融入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积极从事国际传播,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
(十一)不断壮大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多方位、多功能、低成本、有实效的服务渠道。
(十二)指导与协调各县(市)企协(分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网络,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十三)按照“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完善体系、服务会员”的办会宗旨;遵循“做政府满意的,企业欢迎(需求)的,协会能做的”工作原则;秉持“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协会的凝聚力在于活动、协会的影响力在于宣传”的活动方针来提高协会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反映会员需求。努力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团体会员:
1、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个人会员:
1、企业家;
2、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经济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市、全省、全国优秀企业家及其他相关荣誉;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或授权理事会对上述进行修改和落实;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副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常务副会长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八)(九)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社团组织管理避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法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对本协会财务开支的审批,负责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六)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5名监事组成。本会设监事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长提名,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享受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四)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是、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受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以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协会的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聘用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组织管理局宁波市民政局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工业经济联合会(Ningbo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英文缩写NFIE),中文简称为:宁波工经联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境内的各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和与工业经济相关联的科研院校、设计机构以及经济界的知名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经宁波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目标”的要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宁波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市工业经济的规划、建设、改革、发展、合作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
(二)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诚信经营道德。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培育优秀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创业创新。
(三)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服务外包项目。承担国家和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围绕推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对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等发展趋势领域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积极为政府、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基础上,对本会的会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向政府反映工业行业协会和企业诉求,维护协会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工业行业协会建设。
(六)围绕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推进自主创新,推进品牌战略实施,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信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方面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管理能力,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水平。
(七)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办好协会刊物、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企业、积极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为宣传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八)不断壮大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功能、低成本、有实效的服务渠道。
(九)开展企业和行业之间的交流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引资等活动,拓宽企业的经济视野和发展空间。
(十)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研究探讨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发展规律,共同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健康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家(雇主)将传播中华文化融入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积极从事国际传播,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
(十二)按照协会“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完善体系、服务会员”的办会宗旨;遵循“做政府满意的,企业欢迎(需求)的,协会能做的”工作原则;秉持“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协会的凝聚力在于活动、协会的影响力在于宣传”的活动方针来提高协会工作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反映会员需求。努力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1、本市经济类行业协会、行业骨干企业、经济研究团体和大专院校;
2、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
(四)团体会员:
1、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个人会员:
1、在企业改革和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市、全省、全国优秀企业家及其他荣誉相关的奖项、有资格被推荐本会理事;
(六)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或授权理事会对上述进行修改和落实;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常务副会长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八)(九)项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不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社团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向理事会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会长会议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法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对本协会财务开支的审批,负责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六)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5名监事组成。本会设监事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长提名,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享受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四)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是、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受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以会长、副会长(常务)、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协会的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聘用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0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