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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96号)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5-11-06 14:58:49 阅读次数:2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宁波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宁波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研究提出3至5年内市政府职能转变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逐项抓好落实”的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和宁波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主要任务(共35项)

  1.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改革,推进部门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动态调整机制。(市编委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除跨区域、跨流域项目及特定依据项目外,原则上由县(市)区核准。(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编制并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进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完善市对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强化资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4.深入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快建设政务服务网,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监督。(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5.全面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压缩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做好国务院和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完善联合审批机制,探索实行“承诺审批制”。完善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时监督、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负责)

  6.深化审批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和挂靠事业单位脱钩,建立公开公平的中介市场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7.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直接登记和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登记模式,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和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市民政局负责)

  8.逐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增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9.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改革,出台投融资模式改革的相关规定,适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出一批试点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1.强化市场秩序监管,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源头治理,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2.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及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

  13.研究制定《宁波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地、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研究推进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四级五覆盖”,完善党政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5.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完善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民生领域犯罪活动。(市公安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6.出台《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2015版)》。适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信用宁波”建设的意见>》。改造升级“信用宁波网”,新建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7.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委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8.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深化完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力量下沉。(市编委办、市法制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9.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健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0.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市法制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1.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2.清理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3.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区域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构建利用智慧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24.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加大民办教育在金融、财政、土地和用房、税费、师资、人才引进、办学结余奖励性回报等方面的扶持和保障力度。放宽民办教育准入条件,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5.研究制定《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制定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相关行业服务标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6. 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医院绩效评价机制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中心城区区域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初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区域分级诊疗试点,进一步缓解无序就医造成的“看病难”问题。(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7.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制定宁波市社会办医指南,加大社会办医招商引资力度,优先支持举办上规模民营医疗机构,力争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18%以上。(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8.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中心城区健身路径完好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制定出台《宁波市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丰富体育惠民服务内容。(市体育局负责)

  29.完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并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0.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深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养老新模式,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1.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规范运作,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探索以市场化手段筹集保障房源的新途径、新方式,进一步加强“阳光分配”和后续管理。(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2.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服务平台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3.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范围和功能。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4.整合机关各部门政务服务热线,打造集投诉受理、政策咨询、回应督办、协调会办、流程监控、信息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12345”市长电话一号通平台。(市信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5.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凡政府部门承担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项,要逐步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2016年主要任务(共15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有关政府规章修订工作。(市法制办负责)

  2.根据中央和省部署,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质监局会同市编委办负责)

  3.统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还政予政”改革力度,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4.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作为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完善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办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委办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5.依法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流程,健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审批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负责)

  6.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行政服务体系,办好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7.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移交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并做好相关监督指导工作。(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8.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以章程、诚信、信誉等实施自律管理,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宁波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商会),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公信度高、影响力大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9.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电子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1.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和举报快速处理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化安全生产分类、叠加式监管。(市安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13.推动优质教育、医疗、文化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4.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编委办负责)

  15. 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公布、资金管理、招投标、绩效评估等制度。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三、2017年主要任务(共6项)

  1.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信名单”制度,构建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3.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4.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5.研究建立符合宁波实际、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基本框架。(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负责)

  6.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市编委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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