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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鄞州区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1-14 09:35:16 阅读次数:200

鄞州区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鄞政发[2011]12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宏观形势变化,保持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当前实际,就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压力

  1.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缴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

  2.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在确保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平均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3.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4.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力度。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并允许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可适当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突出的基层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的风险补偿,并适当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的风险补偿系数。

  5.建立“科技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区建立科技银行,区财政设立“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专项用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池补偿资金支出;对科技银行向我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实施贷款利率优惠的,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对向科技银行申请贷款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担保费补贴标准。

  6.扶持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新兴融资服务机构。鼓励在我区设立各类新兴融资服务机构,在开办费、地方财力区留成部分等方面,继续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扶持政策,探索实施村镇银行、商业保理公司扶持政策;按市相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区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补助政策。落实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更多的创业投资投向早中期创业项目和新兴成长企业。

  7.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落实股权融资奖励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股权融资引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予以奖励。

  8.畅通中小微企业融资通道。探索推广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户”的“支农宝”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对各类融资服务机构抵质押权证的登记,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农村“信用户”创建,尽快形成有效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的信用体系。

  9.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中小微企业。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前提下增资扩股,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审批进度。着力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高度关注并及时有效打击欠薪逃匿、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引导创业创新,促进企业发展

  10.扩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整合各类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确保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每年用于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资金不低于2亿元。

  11.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望春工业园区和滨海创业中心各建立一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所需土地指标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单列。支持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住孵化器的孵化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资助、租金减免、创收补贴等优惠。

  12.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加快中物院宁波军转民科技园、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宁波科技园、软件动漫创意园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切实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3.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享受财税、金融和要素资源等优惠政策。对列入我区淘汰产业目录及其他淘汰产业范围的中小微企业,继续采取倒逼机制,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不再享受财税、金融和要素资源等优惠政策。

  14.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内外贸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出国(境)参展的费用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15.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全面开展中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我区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专区建设及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等。

  16.支持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政府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对个别特殊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实行“一企一策”。

四、加强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17.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中小微企业制度,区级领导联系所联乡镇的2家以上中小微企业;镇乡(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所在辖区的3家以上中小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局联镇、科室联企业”的中小微企业联系机制,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切实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扶措施,同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18.建立困难企业应急救助机制。成立由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总工会、区法院、区人社局及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困难企业应急救助工作组,对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应急性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开展全面、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努力做到银行不抽资、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确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企业进行封闭操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以防止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的扩散;对确因资金链问题产生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中,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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