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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改造]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1-22 15:49:47 阅读次数:200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中心):

    现将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第二条 资金安排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突出重点原则。通过重点扶持和发展“5+5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和五大传统优势产业)的示范项目,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及补助标准

1、基本条件:鄞州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且通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2、单体技改项目:符合我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导向目录,设备、技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的先进性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150万元。

3、“5+5”示范项目:从5个传统优势产业中各选择6个以内设备、技术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从5个新兴产业中各选择3个以内设备、技术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单体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当年补助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4、单体项目的建设周期为1年,“5+5”示范项目允许跨年度,但最长不不超过2年,计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5、技改总的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执行,若超过按比例同减。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区经发局相关文件精神,向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发局。区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2、列入的补助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 工贸办(工贸科)、工业园区(中心)初审后,上报区经发局。

3、对按期竣工项目由区经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核查,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或区经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财审办,再由各镇乡(街道)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4、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对延期竣工的项目,相应扣减补助比例,按每延期竣工1个月,扣减补助比例0.5%计算。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区经发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事前介入以及事后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2、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资金下拨过程中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企业取消3年项目申报资格。

3、项目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对补助范围的有关规定

 1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改项目原则上不享受补助

 2、项目竣工后,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技术应与申报时的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且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项目内容有调整的,企业需提前向区经发局上报调整报告,区经发局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项目补助。

3、项目竣工后设备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购入设备、技术的额度(不含税,下同)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没有到期的票据应取得正规的收据视作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帐单。设备若采用融资性租赁,以实际支付购买设备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或设备采用经营性租赁,以实际支付租赁费的金额作为支付的依据。

4、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技术金额80%以上,并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可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5、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6、对于车辆、电梯、空调、电脑等辅助设备,若非直接用于生产性的,则不予补助。

7、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8、同一项目(设备)市区财政性资金不重复补助。

对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发展局(www.yzjfj.gov.cn)网上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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