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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1-26 10:53:49 阅读次数:200

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四区二岛”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现将《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对智慧项目合作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示范项目及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拟定方案后报市政府确定。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IT企业。

根据项目的建设模式,可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投资建设主要是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用逐年购买或者一次性给予引导性补助。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产业基地建设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网络数据、软件研发推广、智慧装备和产品研发制造、智慧服务业示范推广、智慧农业示范推广以及智慧企业总部等智慧产业基地建设。

根据基地内企业集聚数量、企业规模、纳税额等指标被认定为市级智慧产业基地的,每家基地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以后每年根据运营情况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于市重大产业基地补助,实施一事一议。

2、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给予30万元以内的前期研究经费补助。该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

3、智慧城市示范项目

(1)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补助。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项目的示范推广。

(2)智慧城市创新示范项目补助。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研究、咨询、服务支撑的创新平台建设。

根据项目开展的绩效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确定若干个应用类示范、创新类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补助。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规划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编制、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等工作经费以及智慧城市绩效评价、人才培训、合作交流、宣传推广、考察调研、项目评审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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