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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关于公布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1-26 11:23:15 阅读次数:200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甬环发[2012]10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和《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环发〔2012〕91号)、《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9〕527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环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了《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环保局,郭世宇,87030951
    
           电子邮件:nbdhjdgsy@sina.com
    
           市财政局,乐可祥,87188429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5日

 

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围绕我市2013年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本着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物减排项目

    1.八大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程,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污染重点整治区域的工程。
    2.列入宁波市“十二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3.工业(生活)污泥源头减量及综合处置利用项目、列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规划的一般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4.重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

    (二)饮用水源保护项目

    1.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关闭或搬迁项目。
    2.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建制村(含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三)创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或环保模范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项目

     当年创建成功的县(市)、区所属的乡镇或街道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

    1.乡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建设省级以上生态示范乡镇的建制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太阳能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3.畜禽养殖“三沼”提升减排项目、“三沼”物流配送及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实施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1.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程。
    2.针对宁波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防治特点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程。

    (六)环境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环境监测、监察及信息系统能力建设工程
    2.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等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程。

    (七)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管理制度创新项目。

    (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政府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宁波注册的企事业、行政单位,近三年企业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项目应具备已开工或开工条件,原则上应在2013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四)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须2012年完成并通过验收。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应以乡镇或相关部门为单位申报。

    (六)需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应按规定比例配套。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江东和江北区的,直接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他县(市)、区项目通过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于2012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提报申报材料。县(市)、区级环保、财政部门在实地察看、审查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于12月30日前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件为每个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材料。具体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填报附件2,其余项目填报附件1)、《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统计表》(附件3)以及以下项目材料:

    (1)工程项目(附件3中B、C、D、E类)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细化投资概算、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保障措施、项目绩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有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还需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环保局和财政局的验收意见。

    (2)环境监测监管能力项目(附件3中A类)需附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背景及现状、建设依据、建设内容、细化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安排、项目绩效等。建设方案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附有关依据文件。

    (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县(市)、区级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4)其他补充材料。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关材料。

    2.申报材料由市环保局计划财务处统一受理,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录入宁波市电子政务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纸质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初步设计图纸除外)印制,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申请文件、申报表、可研报告(建设方案)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资金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相关表格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项目审核与实施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经市环保局形式审查、专家技术审查、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2013年度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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