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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2-02 14:59:30 阅读次数:200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甬政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由于当前家庭服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低层面的服务市场形态,企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惠民生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便利化的发展方向,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消费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建立起覆盖城乡、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力争年营业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1至2家,超3000万元的企业3至5家,超1000万元的企业10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订和落实各项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引导家庭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遵循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促进服务消费快速发展。

  2.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和趋势,培育和发展服务消费市场,努力扩大消费和就业规模。充分挖掘家庭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和容易创业的优势,努力吸纳劳动密集型低端产业转型升级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创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规范管理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努力构建“诚信、优质、便利、高效”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二、强化规划和标准引导

  (一)编制发展规划,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和病患陪护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内涵。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的服务方式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二)完善制度规章,促进家庭服务业依法管理。创造条件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保障和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确定家庭服务企业的定位、家庭服务人员的地位和雇主的权利义务,使家庭服务企业、雇主与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

  (三)制订行业标准,规范家政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制订出台宁波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等地方标准,规范家政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制定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家庭服务员星级评定标准,不断完善家庭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模式,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家庭服务业水平。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为重点,做好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住家保姆、月嫂、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家庭保洁等职业提倡持证上岗。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充分利用贸易、劳动保障、医疗卫生、工会等部门及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力量,开展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家庭礼仪、操作规则等系统化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构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

  (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便民利民服务平台。按照建设智慧城市、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抓紧建立服务于消费者和家庭服务企业的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平台,为居民、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价格信息,努力使家庭服务网络平台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二)完善监管服务功能,规范家庭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家庭服务网络平台要广泛吸收家庭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加盟。对加盟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服务标准进行严格规范,服务人员进行有效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建立和完善加盟企业准入、退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不断规范加盟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加盟企业服务水平。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企业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家庭服务网络平台的建立、完善和高效运作,不断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优化资源组合,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逐步将各县(市)区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纳入统一的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信息咨询、人员调配、服务监督等功能,提高家庭服务网络平台信息的对接速度和匹配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和引导能力,不断发展新型服务业态和创新服务方式,培育新的服务组织形式,有效拓展家庭服务发展空间,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四、明确相关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庭服务劳动社会化,努力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低保家庭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可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对家庭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对家庭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小型微利企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好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自2010年起,市财政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培训平台、信息平台、融资平台、从业人员基本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表彰激励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上等级、争先进;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规模较大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由各地政府对其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予以重点支持。符合大型服务业和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应财政支持政策。

  (三)积极扶大扶强。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实现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企业由中介机构向公司化运作转变,促进家庭服务企业规范运作。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不断壮大企业规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创品牌、扩规模、拓项目、优服务、上等级。组织开展家庭服务等级企业和星级服务员评定,激励企业上等级、服务人员上星级。开展先进企业、优秀服务员评选,对被评为先进企业、优秀服务员的给予表彰。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品牌企业宣传,树立样板,带动全面,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统筹协调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和服务消费增长的高度,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和发展工作。为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规范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贸易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统计局、质监局、信息产业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为成员单位的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家庭服务业规范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贸易部门是家庭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指导和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协调服务合同文本规范;负责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规划制订、政策研究、重大家庭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财税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

  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审核发布,协助做好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活动。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障。

  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根据自身职责,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家庭服务企业应直接与消费者建立消费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依照家庭服务合同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家庭服务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性家庭服务,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者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它形式订立,确保有效监管。

  (三)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家庭服务供需双方的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市场环境。建立家庭服务员信息库,在从事住家保姆等工作的家庭服务人员中试行并逐步推行《家庭服务员服务信息手册》制度,记录家庭服务人员的工作、培训、健康、身份和诚信等情况,册随人走,使家庭服务企业了解家庭服务人员情况,约束家庭服务人员行为。服务信息手册由各地家庭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发放并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提升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家庭服务消费便利、满意。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服务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各县(市)

  区卫星城市试点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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