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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企业家协会]发表于 2013-12-12 10:25:52 阅读次数:200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3〕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转型升级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克服困难、再造优势的根本途径,也是全市上下今后一段时期需要共同面对、全力推进的重大任务。对此,金融业不仅负有重要使命,本身也迫切需要加快转型升级。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实现金融先行转型发展,并以金融转型带动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实现两个转型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精神,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实践、先行先试、开拓进取,积极探索金融创新发展支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新途径、新模式,以金融创新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以金融转型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以金融服务支持改善民生福祉,以金融稳定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打造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二、改善融资结构,构建多元化融资格局

  (一)加快间接融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稳健发展传统信贷业务、努力争取新增信贷规模的同时,积极开辟新兴融资渠道,发展各类非传统信贷融资业务,为企业与社会资金、信托资金、私募资金、机构资金提供媒介平台,或通过对接总行资产池等途径,引入市内外各类资金,盘活信贷存量,放大银行信用,帮助辖内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市有关部门要从2013年起加强统计与考核,市财政将每年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对市辖各金融机构开展非传统信贷融资业务进行考评奖励。

  (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加强引导激励,全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效降低信贷依赖度和企业负债率。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培育主体,全程服务,增强企业发行债券的意识和能力,强化金融机构承销服务,鼓励支持企业运用各类债券融资工具。创新运用中小企业集合类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健全增信机制,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风险缓释资金。对债券发行企业、本市承销机构及相关担保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补助。持续推进股票融资,引导企业多途径首发上市融资,推动上市公司多样化再融资。要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直接融资总量不低于1000亿元的目标,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实行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

  (三)加大资金运用渠道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形成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与融资主体,主动与保险、社保等机构投资者对接合作,拓宽长期性、低成本资金来源渠道。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总部的对接联系,引导保险资金直接投入我市地方经济和城乡建设。要把各保险公司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的情况与政府采购保险服务挂钩,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继续做好民间金融管理创新试点,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探索实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解决好征税、司法保护、隐私保密等关键问题,加强对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有效引导和服务。

  三、坚持创新驱动,提升金融发展层次与服务功能

  (四)实施金融总部建设“十大工程”。继续做精做优做强我市现有总部型金融机构;加快东海航运保险公司报批筹备进度;加大力度推进协和银行战略重组;积极引进培育保险销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总部型、特色型金融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农村保险互助社扩面提升;积极争取增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杉立期货联合重组;启动新设证券法人机构可行性研究并加快筹划准备;积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五)创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加强拟上市企业苗子筛选和培育,推进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有效帮扶企业破解上市障碍、降低上市成本,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加快整合资源,实施并购重组,实现做强做大。鼓励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企业因挂牌规范需要形成新增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和经认定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资金在当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以“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保险服务功能。全面总结、提升我市保险领域创新成效,积极向上争取,启动我市“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重点在保险组织形式、产品技术、业务运行机制和资金运用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为全国保险业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示范探路、树立样板。积极推进航运保险、农村互助保险等新型保险机构发展,丰富保险市场体系;创新运用各类保险工具,探索改善民生保障的保险服务;推进政策性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等保险产品技术创新;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和改善经济社会薄弱领域保险服务。

  (七)打造我市银行业发展“升级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率市场化、银行“脱媒”的必然趋势,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以变应变,加快战略转型和调整过分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主动跳出低水平、同质化竞争与外延式发展的局限,从准确把握市场定位与自身实际出发确定发展战略,从切实为实体经济与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特色服务中赢得市场,从创新产品与拓展业务领域中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从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和建立精细高效管理体系中夯实发展根基,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使我市银行业真正步入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成为引领实体经济与金融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引擎。

  (八)加快证券期货机构业务转型创新。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依托总部,在巩固提升传统业务基础上,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新型资管、场外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加快向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模式转型,满足不同经济主体的多层次需求。期货经营机构要根据区域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集聚发展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抵御大宗商品市场风险能力。规范提升相关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发展期货、现货结合的多层次商品衍生品市场。

  (九)争取离岸金融先行先试。深入了解、认真梳理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与宁波比较优势,坚持服务人民币国际化等国家战略,服务外向型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制定我市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实施方案,重点在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创建区域性离岸金融服务中心,吸引离岸金融相关服务机构聚集,积极开展各类特色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市及长三角地区外向型企业及跨国公司更加便捷高效地运用离岸金融工具,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多种资源”,加快转型升级。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原则,积极向上争取先行先试政策,力争经过5~10年努力,逐步形成与我市亚太门户城市、重要贸易口岸相适应的离岸金融服务功能。

  四、突出支持重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金融保障。金融机构要突出信贷投放重点,加强对我市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保障,加强与资金需求方合作沟通,积极利用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满足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融资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科学规划,提高投资效率,整合提升融资平台,提高筹资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到重大项目选得准、建得好、转得动、还得了。

  (十一)加强对小企业及“三农”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设立专营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客户为导向,创新产品和服务,着力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继续完善我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考评奖励政策,加强绩效评估,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小贷公司支农支小功能,优化小贷公司布局和结构,鼓励开展业务创新,明确小贷公司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身份地位,在司法保护、产权抵押登记、税收财务政策、使用征信系统等方面享有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65)各项要求,对经营3年以上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继续给予3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的扶持政策。继续做好我市全国首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金贝壳”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中心核心能力建设,力争三年内贷款总额达到100亿元。

  (十二)加强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设立服务科技企业的专营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和资源保障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专注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政府、专业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成创新并推广一批适应中小型科技企业特点与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提高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与便捷度。完善科技金融的扶持政策及配套环境,加快构建集投资引导基金、金融机构融资风险补偿、科技企业购买金融服务成本补贴、专家咨询及公共信息服务等于一体的全面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

  (十三)建立金融对文化产业有效服务的综合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5号),探索和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文化产业专营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组建政府引导基金,发挥资本引导配置作用;搭建金融机构与文化产业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等金融配套服务。市县两级共建由财政投入、各方参与的“风险池”,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支持中小文创企业融资的业务创新,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产业企业购买金融服务给予贴息贴费补助。

  五、发展民生金融,做好民生领域金融保障与服务

  (十四)支持城镇化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城镇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把金融资源适度向县域集聚,加大对县域城镇化过程中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的金融支持,着力满足旧城改造、新城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积极支持乡镇特色块状经济做大做强,推动企业多吸纳农村劳动力,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加大对城乡公共服务的金融支持,着力满足科教文卫事业、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的融资需求,努力实现城乡金融资源均衡化。

  (十五)支持弱势群体创业。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扶持弱势群体创业,继续完善和推广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助学贷款等产品。要加强对外来人员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探索推出满足不同层次外来人员金融需求的服务方式和产品,帮助其安居乐业。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创新的途径,更好地发挥其帮扶弱势群体创业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打造遍及城乡的基础性金融服务普惠体系。各级各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要特别关注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低,中低收入者、困难群体还未平等享用金融服务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与服务网络建设。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推动“微银行”的发展,推动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增加对农村的金融供给。各县(市)区要明确三年内实现“微银行”行政村全覆盖的目标,并联网通用,全面消除行政村金融服务空白点,并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十七)加快农业保险改革扩面提升。按照“政府政策扶持、保险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县(市)区特色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层次互补的农业保险体系,力争实现从传统的保成本转向保产值和保市场价格的转变,完善农业防灾减灾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保险共保体运作模式,实现实体化、专业化运作,拓宽保险产品品种与覆盖范围,对部分高风险险种探索推广引入合作制管理模式,力争涵盖从农业生产到流通、消费环节的全过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风险保障网。市、县两级加大投入建立多层级公共财政补贴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防范化解农业大灾风险。力争至“十二五”末,农业保险承保额达到农业总产值的40%左右。

  (十八)推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功能,各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我市实际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公共场所责任险等新型特色险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承办工作,提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逐步扩大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险的试点区域和范围;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和变额年金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试点机会。

  六、优化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金融工作的联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办法,努力为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便利服务和良好环境。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有紧有松、张驰有度,做好监管引导,督促各机构有保有压,倾斜资源、创新产品、优化模式,通过考核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实效。

  (二十)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以总部型金融机构作为人才集聚的重点平台,大力引进符合我市金融业转型发展所需的高端、紧缺人才。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借助市内外高校专业优势,打造各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基地。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金融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净化信用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和骗保行为。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加快立案、审理与执行,支持基层法院设立金融法庭,增加专职法官,建立金融诉讼案件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加快坏账核销。

  (二十二)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当前要特别关注企业资金链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和民间借贷风险。坚持风险属地管控原则,各县(市)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辖内金融风险变化动向与有效化解,建立健全金融维稳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对金融风险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避免造成系统性风险,各地对涉及面广、处置难度较大的风险处置个案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减少各方损失,控制风险扩散,确保金融平安与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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